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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行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朱长苹与阜南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长苹,阜南县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初字第00043号原告:朱长苹。委托代理人:余朝晖,安徽余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少玉,安徽余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南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党军,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君君,该局XX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强,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长苹诉被告阜南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长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长苹负担。审 判 长  姚孝琴审 判 员  仕学虎人民陪审员  朱 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