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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筠连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筠连县诚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筠连县诚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筠连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筠连县诚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筠连县筠连镇水塘村五组。法定代表人孙中近,董事长。被执行人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珠海路曼哈顿时代大厦18楼。法定代表人吴永忠,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筠连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筠连县诚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以(2015)筠连民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筠连县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领取的项目工程款,因被执行人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筠连县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领取的项目工程款102515元(大写:拾万贰仟伍佰壹拾伍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付泽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俊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