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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闫业明与唐凡伟、邹城市大通安装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业明,唐凡伟,邹城市大通安装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588号原告闫业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凡伟。被告邹城市大通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明明。委托代理人田浩天。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代表人王鹏。委托代理人马顺旭、宋广凯(特别授权),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闫业明与被告唐凡伟、邹城市大通安装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闫业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业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朱爱国审判员  黄 燕审判员  韩中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慧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