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2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胡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胡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2517号原告杨某某,女,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胡某某,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杨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