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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574号原告:乔某某,女,199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被告:陈某某,男,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乔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乔某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后也未提交书面证据证明其未按时到庭有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建民审 判 员  库锁庆代理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戴晓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