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德明与薛雷、浙江隆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明,薛雷,浙江隆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林宣快,浙江三禾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陈德明。被执行人薛雷。被执行人浙江隆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薛雷,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林宣快。被执行人浙江三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林宣快,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德明为与被告薛雷、浙江隆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林宣快、浙江三禾机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1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林宣快偿还陈德明借款本金989797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867%,自2013年6月1日起计算至本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执行人薛雷、浙江隆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浙江三禾机电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没有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三禾机电有限公司在本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林宣快名下有房产坐落于瑞安市锦湖街道虹北锦园A幢1单元2204室(产权证号:00165181,抵押中国银行瑞安支行,抵押金额230万元),被执行人薛雷名下有房产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蕙兰苑3幢604室(产权证号:00213552,抵押于建设银行瑞安支行,抵押金额594万元),被执行人浙江隆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名下有一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南滨街道宋浦东路1377号(产权证号:00261501号,抵押于浦发银行瑞安支行,抵押金额3007万元),上述房产均已查封,因均抵押于其他银行,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向农行、工行、建行及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中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隆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五菱牌汽车,被执行人薛雷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红旗牌汽车,上述车辆本院已查封,因实物无着落,无法扣押处置。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查封扣划资料、报告书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除上述查明的财产情况,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15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詹应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阮选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