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民二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赵英双与广宗县云献松木材厂、牛云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英双,广宗县云献松木材厂,牛云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145号原告赵英双,农民。被告广宗县云献松木材厂被告牛云献,农民。原告赵英双诉被告广宗县云献松木材厂、牛云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赵英双以与被告庭外调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在判决之前原告撤诉是其权利,经查原告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英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英双承担。代理审判员  邱志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志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