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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昌民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周天银与莫木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天银,莫木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昌民初字第548号原告周天银,男,38岁。被告莫木甲,男,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天银与被告莫木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天银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天银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天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天银负担。审判员  何建中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尹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