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曹恒玲与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恒玲,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曹恒玲,居民。被执行人: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曹修贤,社区支部委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恒玲与被执行人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沭民一初字第18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锦文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顺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