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路芹松与路黄成、牛成会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芹松,路黄成,牛成会,牛成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309号原告路芹松,男,1952年5月18日生,住新泰市。被告路黄成,男,1975年12月20日生,住新泰市。被告牛成会,男,1959年12月14日生,住新泰市。被告牛成玉,男,1978年2月1日生,住新泰市。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2309号民事裁定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路芹松于2015年6月30日申请解除对被告牛成玉在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存款人民币150000元的查封。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牛成玉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魏华庆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