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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民初字第00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响民初字第00727号原告周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吴永军,响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甲,居民。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永军、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均系二婚。2013年5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一起同居生活,××××年××月××日在响水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孩王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性格差异过大,常为生活琐事争吵,特别是被告喝酒后,多次对原告进行殴打,给原告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且被告存在赌博恶习,履劝不止,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现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王某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在响水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孩王某乙。2015年春节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分居生活至今。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 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丹丹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