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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3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朱丽雅与黄震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丽雅,黄震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579号原告朱丽雅,女,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蔡宏谋、黄晓琪,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震东,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丽雅与被告黄震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经调解和好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丽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