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3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朱丽雅与黄震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丽雅,黄震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579号原告朱丽雅,女,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蔡宏谋、黄晓琪,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震东,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丽雅与被告黄震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经调解和好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丽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