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执字第0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袁友田与严元生、帅四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友田,严元生,帅四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执字第00040-3号申请执行人袁友田。被执行人严元生。被执行人帅四海。申请执行人袁友田与被执行人严元生、帅四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6日作出(2006)梅法蔡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严元生、帅四海应自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袁友田10309.1元。逾期后,严元生、帅四海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袁友田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07年10月31日作出(2007)梅法蔡执字第7-2号裁定对该案中止执行。2015年1月5日,申请人申请对该案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严元生已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袁友田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结案报告。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黄梅县人民法院(2006)梅法蔡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滨审判员 袁林杰审判员 朱文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梅雷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