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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前进路支行与郑荣香、韩振华、王子恒、李录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前进路支行,郑荣香,韩振华,王子恒,李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前进路支行,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87号一楼营业大厅东门。负责人霍俊飞,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郑荣香,女,1971年12月17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韩振华,男,1952年8月10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王子恒,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李录,男,1957年4月5日出生,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万民初字第17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5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上述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其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39265.7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82元,申请执行费500.72元的义务,但到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照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4)万民初字第17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额和应负担的费用及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振华、王子恒、李录、郑荣香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韩振华、王子恒、李录、郑荣香在有关单位的收入。执行长  马长青执行员  刘晋生执行员  董保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云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