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民初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福建联鑫纸业有限公司与福清辉达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联鑫纸业有限公司,福清辉达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1808号原告福建联鑫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闽侯县。法定代表人邱宏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清辉达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法定代表人王言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联鑫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清辉达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行使其诉讼权利行为,且该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联鑫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结,依法减半收取,实收314元由原告福建联鑫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伟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岳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