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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红伟诉被告王丽娟、王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伟,王丽娟,王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848号原告张红伟,男,汉族,1968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洁,女,汉族,1970年出生。被告王丽娟,女,汉族,1967年出生。被告王琦,男,汉族,1963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伟诉被告王丽娟、王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伟撤回对被告王丽娟、王琦的起诉。诉讼费4745元,由原告张红伟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代理审判员  孙艳婷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