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红伟诉被告王丽娟、王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伟,王丽娟,王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848号原告张红伟,男,汉族,1968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洁,女,汉族,1970年出生。被告王丽娟,女,汉族,1967年出生。被告王琦,男,汉族,1963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伟诉被告王丽娟、王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伟撤回对被告王丽娟、王琦的起诉。诉讼费4745元,由原告张红伟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代理审判员 孙艳婷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