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梅龙、陶超与陶超、武汉润诚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龙,陶超,武汉润诚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229号原告:梅龙。被告:陶超。被告:武汉润诚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明泽丽湾1栋B单元15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梅龙与被告陶超、武汉润诚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梅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梅龙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梅龙负担。审判员 熊新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梦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