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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民字第3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孙瑶伟与东阳市安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孙瑶伟,东阳市安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3745号申请执行人孙瑶伟。被执行人东阳市安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孙瑶伟与被告东阳市安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2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瑶伟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东阳市安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瑶伟未实现债权8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东阳市安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已停业,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查封的房产设定抵押,正在拍卖处置中,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374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永平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葛心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