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邱玉新与曲玉叶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玉新,曲玉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611号申请执行人:邱玉新,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曲玉叶,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邱玉新与被执行人曲玉叶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04)诸皇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500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执字第161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玉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