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山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朝安与眉山市东坡区名人大酒店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朝安,眉山市东坡名人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山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王朝安,男。委托代理人余子方。被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名人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树全,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朝安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彭山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名人大酒店有限公司目前正在恢复生产经营,暂不宜处置其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彭山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晟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