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文利与被执行人田顶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利,田顶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民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马文利,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岳村乡后岗村北钢材市场。被执行人田顶柱,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岳村乡五里远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文利与被执行人田顶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温民执字第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闫西京审判员 杨得坡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振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