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执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冯培平与曹修林、李守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培平,曹修林,李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字第918号申请执行人冯培平。被执行人曹修林。被执行人李守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培平与被执行人曹修林、李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曹修林、李守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查询其银行存款,冻结并扣划,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民县人民法院(2014)惠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再新审判员 高惠勇审判员 丛士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