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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执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冯培平与曹修林、李守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培平,曹修林,李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字第918号申请执行人冯培平。被执行人曹修林。被执行人李守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培平与被执行人曹修林、李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曹修林、李守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查询其银行存款,冻结并扣划,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民县人民法院(2014)惠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再新审判员  高惠勇审判员  丛士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