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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艾桂梅与揭兰英、朱艳红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桂梅,朱艳红,揭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526号申请执行人艾桂梅,女,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濉溪镇。被执行人朱艳红,女,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濉溪镇。被执行人揭兰英,女,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均口镇。申请执行人艾桂梅与被执行人朱艳红、揭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章婷向法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芬丽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