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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4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移平与黄灿煌、黄杰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民初字第4552号原告王移平,男,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黄灿煌,男,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黄杰夫,男,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王移平与被告黄灿煌、黄杰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惠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移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灿煌、黄杰夫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移平诉称,被告黄灿煌因生意周转需要,于2014年5月3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5%。被告黄杰夫对被告黄灿煌的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后,被告黄灿煌未能偿还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拒不偿还。请求判令:一、被告黄灿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黄杰夫对被告黄灿煌应偿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灿煌、黄杰夫未作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证据即“担保借款合同”1份,以此证明被告黄灿煌于2014年5月3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黄杰夫为被告黄灿煌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即“担保借款合同”分别有被告黄灿煌、黄杰夫在乙方(借款方)、丙方(担保方)处签名、捺印,并有被告黄灿煌在合同下方确认收到该笔借款,故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能够证明原告举证所主张的事实。经庭审认证,结合原告的陈述,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2014年5月3日,被告黄灿煌向原告借款5万元,双方书面约定月利率2.5%,未约定借款期限。由被告黄杰夫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诉讼中,原告自认出借款项时预先扣除首月利息1250元,实际借款数额为48750元,并自愿将利息请求减少为自2014年5月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综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黄灿煌向原告王移平借款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该借款双方约定利息未约定借款期限,属不定期有息借贷。被告黄灿煌经原告起诉催告仍未能还款,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在出借款项时预先扣除利息1250元,被告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48750元予以偿还。双方约定月利率2.5%,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保护限度,原告自愿将利息请求下调为请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4年5月3日起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黄杰夫为被告黄灿煌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又未能履行保证责任,原告请求其对被告黄灿煌的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黄杰夫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灿煌追偿。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灿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移平借款4875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自2014年5月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黄杰夫对被告黄灿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灿煌追偿;驳回原告王移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黄灿煌、黄杰夫负担512元,由原告负担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王惠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傅家谋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