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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提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台玻青岛玻璃有限公司与王雪剑排除妨害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台玻青岛玻璃有限公司,王雪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2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台玻青岛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大殷村东侧。法定代表人:林伯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新红,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英海,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雪剑。委托代理人:万彩娥,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源,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台玻青岛玻璃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雪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终字第7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台玻青岛玻璃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于爱军审判员  邓卫国审判员  毛国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翠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