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武法民二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与陆开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陆开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民二初字第173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赖雄、陈旭耀,该公司职员。被告:陆开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诉被告陆开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陆开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陆开明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陆开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4.88元,减半收取122.4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施琪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