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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保字第2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甘肃成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波、孙旭宏、吴永平、张晓芬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肃成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张波,孙旭宏,吴永平,张晓芬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保字第20036号原告甘肃成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曹德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福山,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波,男,汉族,住址: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孙旭宏,女,汉族,住址: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吴永平,男,汉族,住址: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张晓芬,女,汉族,住址: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成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波、孙旭宏、吴永平、张晓芬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四被告银行账户257638.9元或查封其名下产权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波、孙旭宏、吴永平、张晓芬银行账户257638.9元或查封其名下产权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奚东涛审 判 员  田蕴锦人民陪审员  白 婧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春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