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夏会全与被执行人周光杰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会全,周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夏会全,男,白族,1956年10月15日生,农民,云南省兰坪县人,住怒江州泸水县六库镇山水蓝岸,身份证号:5333211956********。被执行人:周光杰,男,白族,1967年4月1日生,文化,,云南省兰坪县人,兰坪县金鼎锌业公司职工,住云南省兰坪城区怒江路63号,身份证号码:5333251967********。关于夏会全与周光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兰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兰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周光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欠申请执行人夏会全的借款396254.43元、执行费5843.00元,共计402097.43元。但被执行人周光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光杰是金鼎锌业公司的职工,因为从事后勤工作工资较低,妻子没有工作,周光杰的儿子在兰坪县民族中学读书,本人常年多病。周光杰现在居住的房子是向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15万元购买的,正在偿还银行贷款。其工资收入仅维持现有的生活,我院已将该情况告知了申请人夏会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坪县人民法院(2012)兰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斌执行员 :和志萍执行员 : 杨 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桥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