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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执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全椒君鸿软磁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281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全椒君鸿软磁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笪建国,该公司董事长。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全椒君鸿软磁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滁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滁民一初字第00036号民事调解书向全椒君鸿软磁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全椒君鸿软磁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