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3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周凯楠与陈硕,深圳市万丰润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凯楠,陈硕,深圳市万丰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博信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316-1号原告周凯楠,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胡铁军,广东华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硕,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深圳市万丰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陈硕。上述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明礼,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深圳市博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严昌贤。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凯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7937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且适用普通程序撤诉结案,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廖 劲 锋人民陪审员 孙 玉 萍人民陪审员 解 利 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雯仪(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