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安装公司第四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安装公司第四分公司,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安装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郑本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金财,该公司副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于明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安装公司第四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依职权“四查”后,发现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不实,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1、吉市国用(2005)字第220203000811号,面积1526.94平方米;2、吉市国用(2007)字第220203005896号,面积6062.83平方米的两宗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三年。因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不实,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纳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审 判 长 王 昊审 判 员 曹国光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利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