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8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九龙坡区泰博建材经营部与重庆文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九龙坡区泰博建材经营部,重庆文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8627号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泰博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横街28号6-10#,组织机构代码L1623573-9。经营者潘贵禄,男,汉族,1963年5月17日生。被告重庆文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工农坡135号。法定代表人文斌。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泰博建材经营部诉被告重庆文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泰博建材经营部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文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泰博建材经营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泰博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重庆文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5388.5元,由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泰博建材经营部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纪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