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担保办公室与孙平、赵聪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担保办公室,孙平,赵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担保办公室,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祖文波,主任。被执行人孙平,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赵聪,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担保办公室与孙平、赵聪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吉长信维证执行证书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孙平、赵聪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询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吉长信维证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