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上海宜泰兴纸业有限公司与苏州华泰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1029号原告上海宜泰兴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法定代表人郭玉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庆生,男,员工。被告苏州华泰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原告上海宜泰兴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华泰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明华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6月26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庆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对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宜泰兴纸业有限公司诉称:原告自2009年始为被告加工瓦楞纸箱,双方约定结算期限为月结30天。2015年1月至同年5月,原告共为被告加工纸箱人民币187,110元,其中1月为59,251.40元,2月为52,703元,3月为21,275.80元,4月为13,849.40元,5月为40,030.40元。被告仅在2015年4月27日现金支付37,308.50元,同年5月5日现金支付27,512.30元,同年5月19日现金支付2万元,余款未付。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加工价款102,289.20元(其中40,030.40元至2015年6月30日到支付期)。原告为此提供了以下证据:1、2009年4月23日的《加工承揽合同》原件一份,以此证明价款的结算期限为月结30天的事实;2、2-1、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开给被告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一张,价税金额合计59,251.40元,对应的送货单原件四张,发票接收单原件一张;2-2、原告于同年2月25日开给被告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一张,价税金额合计52,703元,对应的送货单原件三张,发票接收单原件一张;2-3、原告于同年3月25日开给被告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一张,价税金额合计21,275.80元,对应的送货单原件二张,发票接收单原件一张;2-4、原告于同年4月24日开给被告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一张,价税金额合计13,849.40元,对应的送货单原件二张,发票接收单原件一张;2-5、原告于同年5月18日开给被告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一张,价税金额合计40,030.40元,对应的送货单原件三张,发票接收单原件一张。该组证据旨在证明原告为被告加工了价税合计187,110元纸箱的事实(其中2015年5月发生的业务40,030.40元,被告的付款日期为同年6月30日)。被告苏州华泰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承揽关系由原告提供的《加工承揽合同》、送货单、发票、发票接收单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该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收取原告加工的纸箱后,未按照月结30天的方式支付价款,显属不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虽然原告起诉时2015年5月的业务款尚未到支付期,但审理中已到期,故此款被告也应支付给原告。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当庭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华泰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宜泰兴纸业有限公司加工价款102,289.20元。?????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45.70元,减半收取计1,172.85元,财产保全费1,031.4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明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纪 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