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勇与陈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李勇,男。被执行人:陈巍,男。申请执行人李勇与被执行人陈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富民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李勇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从2012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偿还完借款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陈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查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陈巍存款14000元,现被执行人陈巍暂时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勇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秀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