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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郭月与胡元超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月,胡元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郭月,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平邑县人,住韶关市浈江区。被执行人:胡元超,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申请执行人郭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元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韶曲法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xx元给申请执行人至小孩18周岁时止;被执行人逾期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七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所、国土局、车管所等相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限期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去向,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另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胡元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韶曲法执字第255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