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行非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诉湖北华中动力车生态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行非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行非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428号,办事机构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古田四路21号。被执行人湖北华中动力车生态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红霞村。法定代表人王汉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硚口行非审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华中动力车生态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华中动力车生态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北华中动力车生态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长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长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