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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北京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兰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兰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902号原告北京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毛某,总经理。被告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