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542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阎飞,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慎芳芳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康洪滨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敬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