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2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于春凯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齐加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于春凯,齐加峰,山东金行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终字第2117号上诉人(原审���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济阳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济北开发区开元大街*号。组织机构代码:79886132-7.负责人:孙恒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鹏,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春凯,男,195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大浪淀乡三拨村。委托代理人:于金明,男,1991年1月出生,汉族,住南皮县大浪淀乡三拨村。委托代理人:杨书其,南皮县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加峰,男,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孙耿镇牧马村***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金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城纬三路******号。负责人:寇福水,该公司经理。以上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道慧,济阳县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济阳营销服务部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皮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济阳营销服务部于2015年7月15日之前给付被上诉人于春凯50000元(给付方式:上诉人将赔偿款50000元打入被上诉人于春凯之子于金明在中国农业银行开户的账户里,账号:6228481738861340176)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二、原审已交纳的诉讼费双方互不追究;三、本协议自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春凯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四、原审判决第二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审判长 胡希荣审判员 马秀奎审判员 付 毅二O一五年六月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