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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481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建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481号罪犯钟建武,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2012)汕城法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建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钟建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钟建武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2月20日,共获嘉奖20次;2013年12月,2014年6月,2015年2月获得监狱表扬。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钟建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建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三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洁东审 判 员 陈树城审 判 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妙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