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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张玉宝与天津市广野有机化工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宝,天津市广野有机化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0120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宝,农民。被执行人:天津市广野有机化工厂,住所: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工业公司旁西侧。法定代表人:李华,副厂长。组织机构代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宝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广野有机化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青民一初字第52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文波代理审判员  邢桢博代理审判员  张 坤二〇一五年六月××日书 记 员  聂新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