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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359号原告丁某某。被告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丁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国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