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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代玉章、顾友芳等与高密唯儿普乐得利玩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玉章,顾友芳,杜晓琴,顾友英,杜梅,杜燕,高密唯儿普乐得利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294号申请执行人代玉章。申请执行人顾友芳。申请执行人杜晓琴。申请执行人顾友英。申请执行人杜梅。申请执行人杜燕。被执行人高密唯儿普乐得利玩具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代玉章、顾友芳、杜晓琴、顾友英、杜梅、杜燕与高密市唯儿普乐得利玩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潍民一终字第326号、325号、323号、324号、327号、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邱 松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