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郭趁丽与杭州金成品屋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趁丽,杭州金成品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264号原告:郭趁丽。委托代理人:林超颖,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金成品屋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光。委托代理人:姚杰、崔满兴,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趁丽与被告杭州金成品屋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趁丽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趁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趁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郭趁丽负担。审判员  谈建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