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江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万源市晨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达州市盛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源市晨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达州市盛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江执字第256号申请人万源市晨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毅,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达州市盛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荣华。万源市晨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达州市盛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万源市晨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2015)开江民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人20万元的保证金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达州市盛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设的账户上的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贤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安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