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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执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永丰余纸业(青岛)有限公司与潍坊开发区华裕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丰余纸业(青岛)有限公司,潍坊开发区华裕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寒执字第537号申请执行人永丰余纸业(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工业园内。被执行人潍坊开发区华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1309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4)寒商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潍坊开发区华裕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详见冻结、扣划银行存款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无江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张京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术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