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刑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侯台侠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林,侯台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涡刑初字第00124号自诉人:姜林,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被告人侯台侠,女,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涡阳县,现住涡阳县。自诉人姜林以被告人侯台侠犯重婚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郝文祥审判员 蒋召朗审判员 张卫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雨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