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民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010号原告马某甲。被告马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某甲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真实选择,该选择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审判员  齐新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娜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