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安执民字第18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温怀青与朱庆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怀青,朱庆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安执民字第1867-1号申请执行人:温怀青。被执行人:朱庆芳。申请执行人温怀青与被执行人朱庆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5)湖安商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温怀青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01150元(含诉讼费115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温怀青尚有债权101150元及利息未受偿。现被执行人朱庆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安执民字第186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温怀青发现被执行人朱庆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发国审 判 员 包静怡人民陪审员 周莎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硕 关注公众号“”